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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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
  ,並使澎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場所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
  規則。

  本規則適用場所包括本局演藝廳、演講室、海洋資源館、澎南圖書館、
  澎湖開拓館及本局指定之場所。

  前條所列各場地除本局自行使用外,凡機關、學校、社團或個人所籌辦
  之活動,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之:
  一、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及演講等活動。
  二、宏揚文化及有關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四、經各主管相關機關核准之各項集會活動。

  申請使用本局各場地應於使用二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經
  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週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凡申請使用本局各場所者,在使用期間均應與本局服務人員切實協調配
  合,不得擅自移動場所設施及毀損其建築,如有毀損申請使用者應按時
  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

  申請使用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
  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策、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五、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經本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
      者。
  七、馬戲動物表演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
  退還,但有左列情形,得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致使無法如期使用者
      。
  二、因本局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者,經本局通知申請者改期而無法改期
      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申請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場
  所設置,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
  語。

  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前,須將樣本送本局同意後,方可製發使用
  。

  使用本局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年齡未滿七歲或身高一百公分以下之兒童
      入場。
  二、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
  三、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四、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五、場內禁止擺放花圈、花籃。
  六、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
      須會同本局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七、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即刻清理場地,
      予以回復原狀。

  申請人所繳場地費(含設備費、清潔費)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場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
  否則本局得動用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由申請人補足。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