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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不得影響環境安寧,並應維護公共空間之環境整 潔;展演結束後,立即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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