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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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不得影響環境安寧,並應維護公共空間之環境整
  潔;展演結束後,立即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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