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及中心: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及
      書記。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及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技士、分隊長、技佐
      、警務佐、小隊長、警員及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警員及書記。
  五、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課員、技士、技佐及書記。
  刑事警察隊設五組辦事;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
  區設交通警察分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及督導;少年警察隊設三組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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