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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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
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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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
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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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
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
二、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
、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綜
合組訓、防護、防情、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保安與民防事項。
三、訓練課: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警察學術倡導事
項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四、戶口課: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戶口管理事項
。
五、外事課: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
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六、後勤課: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
關後勤事項。
七、陸務課:船舶動員、大陸偷渡犯查緝處理、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
臺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及綜合兩岸交流及警察
事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
檔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
九、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
察事項。
十、保防室:保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
家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一、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
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室: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
務事項。
十三、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
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本局課、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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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課長、主任、秘書、局員、股長、督察員、
課員、調查員、巡官、技士、技佐、警務佐、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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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及課員,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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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及課員,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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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六組辦事;轄
區人口數未滿十萬之分局設五組辦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
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及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及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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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組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及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及檢查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前項所稱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
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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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及檢查所之設立及裁併,報縣政府核定
並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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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下列各隊及中心: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及
書記。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及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技士、分隊長、技佐
、警務佐、小隊長、警員及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警員及書記。
五、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課員、技士、技佐及書記。
刑事警察隊設五組辦事;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
區設交通警察分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及督導;少年警察隊設三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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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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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並報警政署備查,
各分局、隊、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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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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