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或經縣、市議會之建議,設置事業機構,其組
  織規程由縣、市政府擬訂,經縣、市議會通過,報請省政府核備。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