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 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 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補選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代表未達全體代表過半數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未出席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代表仍不足過 半數,但實到人數已達全體代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 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