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凡交通繁雜或路幅狹窄之道路,其挖掘埋設管線等得視狀況限制採夜間
  施工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工單位及管線單位應指定連絡處所,人員及電話,施工現場必有
      可資負責之監工或督導人員,以便處理緊急事故。
  二、埋設人孔,應採用預鑄方式施工,白晝回填後並應舖置鋼板,恢復
      交通。
  三、挖掘之泥土悉不得堆置路上,應立即清運。
  四、挖掘路面過長者,應分段施工,每次以不得逾二百公尺為原則,且
      應俟開挖路段回填可供人車通行後,再挖掘次一路段,並儘速於回
      填一週內恢復舖設。
  五、橫跨道路挖掘應採推進式,或於深夜施工,並應保持雙向通車。
  六、施工地段應做好完全維護措施(如警告標誌、夜間警告燈、拒馬、
      柵欄等)否則警察機關即依法取締、罰辦。情形嚴重時得予停工改
      善,其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公共危害時,並依法究辦。
  七、施工現場,如操作怪手等,應指派人員負責疏導人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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