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制本縣轄內道路挖掘工程,維護交通安全與環境衛生。特依照
行政院核定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訂定本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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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新闢或拓寬道路,概由主辦單位邀請各事業(埋設管線等單位)及
有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研商施工方式,埋設管線位置,經費分擔地上
物補償及拆除以及施工進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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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由施工單位負統一發包之責,全盤監督管制各項工程進度,其他單
位(含管線單位)應各就工程內容籌配經費,訂定施工規格,交由施工
單位統一發包,但正式開工後,並應就本單位之工程派員監工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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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線單位因年度預算無法配合時,由管線單位墊支或另訂貸借辦理,
以免重蹈時修時挖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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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闢或拓寬道路,除搶修特殊災害外,在三年內不准以任何理由進行挖
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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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一般性(一般業務所需)道路挖掘,應填具申請書五份送建設局,
挖掘長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橫越主要道路者,並應先送警察局會辦,未
達五十公尺者由建設局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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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道路路面挖掘,申請人應繳交路面修復費,由縣府依年度工程預
算基本單價,按計費原則一次繳納,挖掘路面修復收費標準及計費原則
由縣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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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許可證一式五聯由建設局統一核發,二聯答覆申請人(其中乙
聯由申請人逕送該管警察所),其餘三聯由主管路政機關存轉,但規模
較大之工程,則仍應專業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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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如
有急需,得申請提前開工,如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開工後未依
限完工或取消挖掘時,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核准,中止施
工者即時申請,均以一次為限,逾期許可證作廢,並發還未施工部分路
面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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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舊有道路因有挖掘施工必要時,應事先向路權單位申請,施工規模
較大者(指各主要幹道施工或支線須單向管制,及巷道須全部封閉禁行
或其他嚴重影響交通等)均應由施工單位或委託地方機關事先邀集警察
及各有關單位開會協調施工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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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交通繁雜或路幅狹窄之道路,其挖掘埋設管線等得視狀況限制採夜間
施工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工單位及管線單位應指定連絡處所,人員及電話,施工現場必有
可資負責之監工或督導人員,以便處理緊急事故。
二、埋設人孔,應採用預鑄方式施工,白晝回填後並應舖置鋼板,恢復
交通。
三、挖掘之泥土悉不得堆置路上,應立即清運。
四、挖掘路面過長者,應分段施工,每次以不得逾二百公尺為原則,且
應俟開挖路段回填可供人車通行後,再挖掘次一路段,並儘速於回
填一週內恢復舖設。
五、橫跨道路挖掘應採推進式,或於深夜施工,並應保持雙向通車。
六、施工地段應做好完全維護措施(如警告標誌、夜間警告燈、拒馬、
柵欄等)否則警察機關即依法取締、罰辦。情形嚴重時得予停工改
善,其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公共危害時,並依法究辦。
七、施工現場,如操作怪手等,應指派人員負責疏導人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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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流量不多之道路,視狀況得准予日間施工,惟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直線(平行道路)挖掘者,應分段施工(每段不逾二百公尺為原則
)。
二、橫挖道路者,以路寬一半為準,務必保持半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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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及路面修復核定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當負責保
固壹年,保固期內發生塌陷或裂痕等情事時由建設局通知其限期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得由建設局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另
收取百分之二十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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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
路兩旁挖掘,連續開挖二百公尺,未即回填者,不得繼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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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頻繁之重要道路及橫越道路管溝之挖掘或管線之敷設,應於當日完
成回填工作及加蓋鐵板,未及回填時,應於管溝上加蓋相當強度之鐵板
,以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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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工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巷弄內之挖掘,應以粗砂回填至與原路面等高。
二、管溝積水時,應先抽乾後回填,並應分層夯實或滾壓至規定密度。
前項分層夯實厚度,其使用機器者,每層最厚不得超過三十公分,使用
木夯者,不得超過二十公分,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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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挖掘路面回填及廢土清運完竣後,應即通知建設局修復路面,
其挖掘面積超過許可範圍時,超挖部份之路面修復費,應於接到通知後
五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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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緊急搶修工程,而挖掘道路者,施工單位必須先以電話分別向路權主
管單位及警察機關聯繫後先行施工,並補辦申請手續。但搶修中,仍應
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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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油管之緊急搶修時,施工單位並應先行通知消防單位協助防範,
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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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性(指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等計畫性工程拆遷管線或各公私事業
機構年度中、長程計畫性擴充、抽換管線)道路挖掘主辦工程單位並將
工程計畫項目,設計基本原則,現況平面圖及斷面圖,分送各管線機構
協商擬定各種管線敷設位置,拆遷範圍及拆除期限,管線拆遷工程有關
土木部份,以委託主辦工程單位統一代辦為原則,管線單位應研訂中長
程發展計畫並評估近五年至十年間地區發展趨勢,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
將該計畫性資料造冊提送建設局,供研訂未來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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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計畫內有三個以上單位拆遷管線時,有關管溝挖掘回填及一般
土木構造物結構體等工作,由主辦工程單位與各管線機構協調決定,有
關特殊構造物結構體及纜線管線之布設、埋入,由各管線機構配合工程
進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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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代辦方式統一施工者,各管線機構應於工程發包前,按工程預算一次
將代辦費用撥交主辦工程單位,俟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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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管線之拆除,除挖掘回填工作,得併入代辦工程辦理外,應由各管
線機構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辦理。其有埋設過淺或其他特殊情形妨礙施工
時,得由主辦單位會同管線機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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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工程施工期中,如遭遇特殊困難,除情節重大,應再與管線機構協
調外,主辦工程單位得自行決定應採措施,其因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
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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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道路新築、拓寬、翻修等工程計畫定案後,主辦工程單位應於預定施
工日期兩個月通知各有關單位配合埋設地下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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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應將埋設之地下管線狀況,分段繪製詳圖,送交建設局轉供
申請道路挖掘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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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近地下管線埋設位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商請管線主管單位提
供確實位置或派員駐場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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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線機構於接獲施工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其因而
造成損害時應依法判定由施工單位與管線機構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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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免費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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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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