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為有效管制本縣轄內道路挖掘工程,維護交通安全與環境衛生。特依照
  行政院核定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訂定本處理規則。

  凡屬新闢或拓寬道路,概由主辦單位邀請各事業(埋設管線等單位)及
  有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研商施工方式,埋設管線位置,經費分擔地上
  物補償及拆除以及施工進度等。

  指定由施工單位負統一發包之責,全盤監督管制各項工程進度,其他單
  位(含管線單位)應各就工程內容籌配經費,訂定施工規格,交由施工
  單位統一發包,但正式開工後,並應就本單位之工程派員監工及驗收。

  各管線單位因年度預算無法配合時,由管線單位墊支或另訂貸借辦理,
  以免重蹈時修時挖之弊。

  新闢或拓寬道路,除搶修特殊災害外,在三年內不准以任何理由進行挖
  掘。

  申請一般性(一般業務所需)道路挖掘,應填具申請書五份送建設局,
  挖掘長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橫越主要道路者,並應先送警察局會辦,未
  達五十公尺者由建設局審定。

  一般性道路路面挖掘,申請人應繳交路面修復費,由縣府依年度工程預
  算基本單價,按計費原則一次繳納,挖掘路面修復收費標準及計費原則
  由縣府另訂之。

  挖掘道路許可證一式五聯由建設局統一核發,二聯答覆申請人(其中乙
  聯由申請人逕送該管警察所),其餘三聯由主管路政機關存轉,但規模
  較大之工程,則仍應專業協調。

  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如
  有急需,得申請提前開工,如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開工後未依
  限完工或取消挖掘時,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核准,中止施
  工者即時申請,均以一次為限,逾期許可證作廢,並發還未施工部分路
  面修復費。

  其他舊有道路因有挖掘施工必要時,應事先向路權單位申請,施工規模
  較大者(指各主要幹道施工或支線須單向管制,及巷道須全部封閉禁行
  或其他嚴重影響交通等)均應由施工單位或委託地方機關事先邀集警察
  及各有關單位開會協調施工管制方式。

  凡交通繁雜或路幅狹窄之道路,其挖掘埋設管線等得視狀況限制採夜間
  施工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工單位及管線單位應指定連絡處所,人員及電話,施工現場必有
      可資負責之監工或督導人員,以便處理緊急事故。
  二、埋設人孔,應採用預鑄方式施工,白晝回填後並應舖置鋼板,恢復
      交通。
  三、挖掘之泥土悉不得堆置路上,應立即清運。
  四、挖掘路面過長者,應分段施工,每次以不得逾二百公尺為原則,且
      應俟開挖路段回填可供人車通行後,再挖掘次一路段,並儘速於回
      填一週內恢復舖設。
  五、橫跨道路挖掘應採推進式,或於深夜施工,並應保持雙向通車。
  六、施工地段應做好完全維護措施(如警告標誌、夜間警告燈、拒馬、
      柵欄等)否則警察機關即依法取締、罰辦。情形嚴重時得予停工改
      善,其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公共危害時,並依法究辦。
  七、施工現場,如操作怪手等,應指派人員負責疏導人車安全。

  交通流量不多之道路,視狀況得准予日間施工,惟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直線(平行道路)挖掘者,應分段施工(每段不逾二百公尺為原則
      )。
  二、橫挖道路者,以路寬一半為準,務必保持半面通行。

  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及路面修復核定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當負責保
  固壹年,保固期內發生塌陷或裂痕等情事時由建設局通知其限期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得由建設局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另
  收取百分之二十作業費。

  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
  路兩旁挖掘,連續開挖二百公尺,未即回填者,不得繼續挖掘。

  交通頻繁之重要道路及橫越道路管溝之挖掘或管線之敷設,應於當日完
  成回填工作及加蓋鐵板,未及回填時,應於管溝上加蓋相當強度之鐵板
  ,以維交通。

  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工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巷弄內之挖掘,應以粗砂回填至與原路面等高。
  二、管溝積水時,應先抽乾後回填,並應分層夯實或滾壓至規定密度。
  前項分層夯實厚度,其使用機器者,每層最厚不得超過三十公分,使用
  木夯者,不得超過二十公分,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申請人於挖掘路面回填及廢土清運完竣後,應即通知建設局修復路面,
  其挖掘面積超過許可範圍時,超挖部份之路面修復費,應於接到通知後
  五日內補繳。

  因緊急搶修工程,而挖掘道路者,施工單位必須先以電話分別向路權主
  管單位及警察機關聯繫後先行施工,並補辦申請手續。但搶修中,仍應
  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審慎處理。

  瓦斯、油管之緊急搶修時,施工單位並應先行通知消防單位協助防範,
  以策安全。

  申請計畫性(指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等計畫性工程拆遷管線或各公私事業
  機構年度中、長程計畫性擴充、抽換管線)道路挖掘主辦工程單位並將
  工程計畫項目,設計基本原則,現況平面圖及斷面圖,分送各管線機構
  協商擬定各種管線敷設位置,拆遷範圍及拆除期限,管線拆遷工程有關
  土木部份,以委託主辦工程單位統一代辦為原則,管線單位應研訂中長
  程發展計畫並評估近五年至十年間地區發展趨勢,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
  將該計畫性資料造冊提送建設局,供研訂未來因應措施。

  同一工程計畫內有三個以上單位拆遷管線時,有關管溝挖掘回填及一般
  土木構造物結構體等工作,由主辦工程單位與各管線機構協調決定,有
  關特殊構造物結構體及纜線管線之布設、埋入,由各管線機構配合工程
  進度辦理。

  依代辦方式統一施工者,各管線機構應於工程發包前,按工程預算一次
  將代辦費用撥交主辦工程單位,俟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多退少補。

  舊有管線之拆除,除挖掘回填工作,得併入代辦工程辦理外,應由各管
  線機構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辦理。其有埋設過淺或其他特殊情形妨礙施工
  時,得由主辦單位會同管線機構處理之。

  代辦工程施工期中,如遭遇特殊困難,除情節重大,應再與管線機構協
  調外,主辦工程單位得自行決定應採措施,其因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
  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機構負擔。

  凡道路新築、拓寬、翻修等工程計畫定案後,主辦工程單位應於預定施
  工日期兩個月通知各有關單位配合埋設地下管線。

  各有關單位應將埋設之地下管線狀況,分段繪製詳圖,送交建設局轉供
  申請道路挖掘者查閱。

  在接近地下管線埋設位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商請管線主管單位提
  供確實位置或派員駐場輔導之。

  各管線機構於接獲施工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其因而
  造成損害時應依法判定由施工單位與管線機構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處理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免費供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