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
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
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所
付郵資不足者,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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