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郵箱係指本公司設立於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或其他特定之處所,供客
戶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專用器具,其服務優先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
規定者,依其他章節之規定。
前項服務得適用之郵件種類及收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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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改投遞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寄件人交寄文件或物品時,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
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郵件投入i郵箱,視為一次投遞。
郵件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投入i郵箱:
一、郵件體積過大。
二、郵件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
五、應交付其他費用。
六、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前項情形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本規章規
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
領。
郵件同時書寫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
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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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郵箱提供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下列事項:
一、郵件號碼、取件方式及所需資訊。
二、i郵箱的設置地點。
收件人開啟i郵箱,使郵件處於得取出之狀態,即視為已領取,並以開箱
時間為妥投時間。
收件人開箱後,如將郵件留置i郵箱內,不影響該郵件已妥投之效力。
投入i郵箱之郵件未經收件人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但代收貨價
郵件以收件人未付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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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三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取出郵件,送交
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
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
待領期限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悉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
定辦理,但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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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投入i郵箱之郵件,本公司得提供寄件人或收件人以手機、網路或
其他通訊軟體查詢該郵件之狀態,包括郵件已投入i郵箱、收件人已領取
、已送交指定郵局招領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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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i郵箱進行郵件遞送服務,發生郵件遺失、被竊、毀損或延誤者,郵
件之請求補償條件、查詢與確定之程序、金額與方法,依第七章及第二百
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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