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附件二及第四十條附件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
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
百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二條附件八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近二年
內查核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影本,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
七十條關於上市後變更登記應執行生體相等性相關試驗之規定,自一百十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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