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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 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 ,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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