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 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 導人員。
一、本條新增。 二、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 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 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 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增訂本條,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