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
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
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
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
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
及網站。
〔立法理由〕 明文規定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
得將籌設許可、籌設延展期限、結束營業、許可證之核准、廢止、許可證
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與停業及復業等事項委任及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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