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應設部門主管或主辦會計等職務
之原則如下: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之應設部門主
    管,以乙職為限。
二、董事長不得兼任財務會計部門主管或主辦會計,總經理則不得兼任主
    辦會計。
三、應設部門主管間,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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