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四條規定
    ,明定主管機關針對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停止申報發生效力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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