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
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
,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
效期間生效。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
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
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明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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