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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 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 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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