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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二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 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 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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