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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四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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