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