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 於86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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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119 條、第125條;並增訂第9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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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 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 124條所列屬「財政 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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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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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 條、第1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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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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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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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 109條、第111條、第116條及第1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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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
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對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
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