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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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