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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