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對於依試驗計畫書收集額外數據之試驗主持
人,試驗委託者應提供能獲得額外數據之補充個案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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