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退休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由
再任職機關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
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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