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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