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