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明交本院或本處之來文,由傳達室在封面編號登簿,送交秘書組,經 秘書主任拆封並簽擬處理辦法後,轉交主管收發人員摘由編號登簿,應 呈閱呈核者,則呈總幹事辦公室及院長辦公室,應由主管組室簽註者, 則轉送簽註後,逕行呈送奉批定辦法後,發回秘書組辦稿;至例行之文 件則由收發人員逕送主管組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