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標明交本院或本處之來文,由傳達室在封面編號登簿,送交秘書組,經
  秘書主任拆封並簽擬處理辦法後,轉交主管收發人員摘由編號登簿,應
  呈閱呈核者,則呈總幹事辦公室及院長辦公室,應由主管組室簽註者,
  則轉送簽註後,逕行呈送奉批定辦法後,發回秘書組辦稿;至例行之文
  件則由收發人員逕送主管組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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