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
          之資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
          情節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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