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2號令修正發布第2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
職務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
    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
    )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
    或不當情事,有影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