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保存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採掘所得之古物,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呈經中央古物
  保管委員會核准,於一定期內,負責保存,以供學術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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