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
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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