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
調查,並研擬意見,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
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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