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
    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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