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 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