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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聯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每社員社認 購□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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