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
  退還股金」,(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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