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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 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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