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 為之: 一、申報書。 二、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 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由下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本 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一、標準檢查: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 二、評估檢查:評估檢查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