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
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
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
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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