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
  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妥活動報告表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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