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不能
  代行時,由民政科長或縣長指定適當人員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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