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 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