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 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 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 、徵用及徵購作業。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