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
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
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
、徵用及徵購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