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者,獎勵主體得會
商金融機構辦理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
前項融資之優惠利率、放款額度、期限、擔保條件及償還方式,由獎勵主
體或各承辦金融機構依個案決定,並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融資之用途,應以下列為限:
一、取得國內生產軍品與生產軍品所需土地及購買原材料。
二、取得從事投資國防產業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
三、作為從事國防產業投資或營運時必要之資金。
四、供軍品或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或製造。
五、從事國防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六、國防產業設施之安裝、搬遷、更換、補充或擴建。
七、與國防產業相關設備之維護。
八、其他發展國防產業所需之用途。
獎勵主體應與融資金融機構就受獎勵合格廠商之執行進度及資金使用範圍
是否符合前項用途,建立合於保密原則之資訊交換機制;獎勵主體或融資
金融機構知悉受融資獎勵合格廠商有違反第三項之用途者,應透過資訊交
換機制通知他方。
受獎勵合格廠商有前項情形時,獎勵主體以編列預算方式給予融資及其優
惠利率方式獎勵合格廠商者,得解除或終止融資契約,並請求返還融資資
金及優惠利率差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所提供之融資之方式,包括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
    融資,例如對廠商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
    性支出。
二、第二項鑑因獎勵主體提供融資應與各承辦銀行協商,依個案需求訂定
    ,爰明定融資之優惠利率、放款額度、期限、擔保條件及償還方式由
    獎勵主體或各承辦金融機構依個案決定,並依各承辦銀行之作業規定
    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本辦法所提供融資之用途應與發展國防產業有關,以符獎
    勵目的。
四、第四項為使合格廠商取得融資資金之用途,限於第三項所定八款用途
    ,且廠商取得之融資用途如屬與列管軍品研發、製造、採購等有關亦
    具高度專業或具機密性質,為利金融機構有效進行依使用目的進行撥
    款及貸後管理,以控管廠商融資風險,確保融資資金用於前揭列舉用
    途,爰明定獎勵主體與金融機構間就廠商相關執行進度、資金使用範
    圍是否符合本項列舉項目,應於資訊保密原則下,建立資訊交換機制
    。另為確保獎勵不致遭受合格廠商濫用,爰明定受獎勵合格廠商經發
    覺其將依本辦法所獲得融資用於第三項以外之其他用途時,獎勵主體
    或融資金融機構知有前開情事,應透過前項資訊交換機制通知對方。
五、第五項為確保合格廠商透過融資取得之資金運用能符合本條例促進國
    防產業發展之目標,爰明定獎勵主體得審查獲得融資之合格廠商是否
    將該融資用於除國防產業發展之外其他用途,或購置項目閒置,合格
    廠商有違反之情事,得解除或終止融資契約,並請求其返還融資資金
    及優惠利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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