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四條所定申請書格式、往返事由及所需證件表與第七條所定
  往返同意書、一年多次往返同意書格式,暨第八條所定臨時往返通知單
  格式,規定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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