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1
人,瀏覽人次:
9530595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民選鄉鎮長當選前曾任軍公教人員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但已領退休 金、退職金、退伍金或資遺費者,不得合併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