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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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