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857號、教育部臺訓( 一)字第1010172644B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國防部定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 0755號令101年10月17日修正之第10條、第12條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 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法規異動

修正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
  ,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
  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