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
,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
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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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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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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