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設民防團,負責轄區民防業務之推行,團置團長一人
由鄉鎮區市長兼任,副團長二人,分由公所主任秘書(祕書)民政課長
兼任,團附一人,由鄉鎮區市公所原承辦民防業務人員充任(仍佔民政
課課員缺),幹事一至二人由有關單位調兼。
民防團下轄左列各隊(分團)(站),其編組及任務如左:
一、婦女隊:負責護理、宣慰、服務等勤務,其編組如左:
(一)隊設隊長由婦女會理事長或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婦女兼任,副隊
長二人、幹事一至二人,分由當地婦女會及民眾服務社人員中遴
選充任。
(二)隊設二至四小隊,以八至十二人編成,其正副小隊長均由有關單
位或隊員中遴選充任之。
二、村里設民防分團:負責轄內家戶防護、民防教育宣導及公有防空避
難設施管理任務,於村里辦公處設分團部,由村里長兼任分團長,
副分團長二人,分由村里幹事及具有領導能力之人士兼充,分團下
設勤務組,由各鄰長充任編成之。
三、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站:負責空襲災民調查登記、統計、收容、救濟
、遣散等勤務,站長由社會(民政)課長兼任,副站長由財政、主
計部門派兼,救濟站成員以當地救濟慈善機關、團體、地方熱心公
益人士等編成之,必要時得設分站。
四、民防、醫護一般工程隊:仍循警察、衛生、建設(工務)系統編組
,但各該中(分)隊隸屬民防團受各轄大隊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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