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設民防團,負責轄區民防業務之推行,團置團長一人
  由鄉鎮區市長兼任,副團長二人,分由公所主任秘書(祕書)民政課長
  兼任,團附一人,由鄉鎮區市公所原承辦民防業務人員充任(仍佔民政
  課課員缺),幹事一至二人由有關單位調兼。
  民防團下轄左列各隊(分團)(站),其編組及任務如左:
  一、婦女隊:負責護理、宣慰、服務等勤務,其編組如左:
  (一)隊設隊長由婦女會理事長或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婦女兼任,副隊
        長二人、幹事一至二人,分由當地婦女會及民眾服務社人員中遴
        選充任。
  (二)隊設二至四小隊,以八至十二人編成,其正副小隊長均由有關單
        位或隊員中遴選充任之。
  二、村里設民防分團:負責轄內家戶防護、民防教育宣導及公有防空避
      難設施管理任務,於村里辦公處設分團部,由村里長兼任分團長,
      副分團長二人,分由村里幹事及具有領導能力之人士兼充,分團下
      設勤務組,由各鄰長充任編成之。
  三、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站:負責空襲災民調查登記、統計、收容、救濟
      、遣散等勤務,站長由社會(民政)課長兼任,副站長由財政、主
      計部門派兼,救濟站成員以當地救濟慈善機關、團體、地方熱心公
      益人士等編成之,必要時得設分站。
  四、民防、醫護一般工程隊:仍循警察、衛生、建設(工務)系統編組
      ,但各該中(分)隊隸屬民防團受各轄大隊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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