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戰士授田證件,分授田憑據及授田證書二種,由行政院依左列規定辦理
  之:
  一、戰士授田憑據:按國防部查報戰士名冊,依第四條規定填發授田憑
      據,轉由國防部分給。
  二、戰士授田證書:俟配授地區收復,依據各省、縣、市政府查報可供
      分授之田地,按授田憑據統籌核配,換發授田證書,轉由國防部分
      給,飭向該管地方政府憑證領受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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