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證件,分授田憑據及授田證書二種,由行政院依左列規定辦理 之: 一、戰士授田憑據:按國防部查報戰士名冊,依第四條規定填發授田憑 據,轉由國防部分給。 二、戰士授田證書:俟配授地區收復,依據各省、縣、市政府查報可供 分授之田地,按授田憑據統籌核配,換發授田證書,轉由國防部分 給,飭向該管地方政府憑證領受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