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賣局許可之菸酒零售商、香菸零售商、消費合作社或福利社得販賣 有稅洋菸酒,其種類、品牌由公賣局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 五款、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