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公賣局許可之菸酒零售商、香菸零售商、消費合作社或福利社得販賣
  有稅洋菸酒,其種類、品牌由公賣局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
  五款、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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