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
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
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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